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7982556-1-/2019-0626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6-26

人社监罚决字〔2019〕002

保山金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菊丽单位地址:隆阳区九龙街道九龙路(荷花商场28幢4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60.00元(大写:柒仟贰佰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3100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开户名称: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银行账号:2510020709026429841,(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隆阳区金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875-2136360

劳动保障监察员:葛在国 监察证号:24-Z13101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家彪监察证号:24-Z13107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