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57982556-1-30/2018-0313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3-13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002号
保山市锦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
单位地址: 隆阳区永昌路北段好人家建材城三楼
你(单位)未按照隆人社监令决字〔2018〕第005号进行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 3月5日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人社监罚告字[2018]002号)告知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接到告知书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項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贰千元整)。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 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银行账号:251002070902642984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