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57982556-1-30/2018-030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3-01

 

隆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001 

桑志伟:

你在原隆阳区萧萧汽车修理厂经营管理过程中,使用童工1人(201681201738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 26日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人社监罚告字2018001号)告知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接到告知书起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于2018 26日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隆人社监罚听告字2018001号)告知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云南省保山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保山市委对面 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