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5〕3号)

索引号
57982556-1/20250721-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7-21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段云荣足浴店

经营者:段云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QAJW600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办事处如意巷87号附7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7月4日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刘某某。

以上事实有:1、刘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保山市隆阳区段云荣足浴店营业执照复印件;4、保山市隆阳区段云荣足浴店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5、经营者段云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员工考勤表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579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人社监罚告字〔2025〕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开具票据,向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葛在国、曾祥熹,执法证号:25040113012、25040113002,联系电话:0875-2136360,我局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