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5〕2号)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5042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4-27
当事人:隆阳区那嘎达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E7HMYJ3J
经营者:田东旭
经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段**(男,出生日期:2009年9月29日,招用期间: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4月1日)、李**(男,出生日期:2009年3月21日,招用期间: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21日),从事服务员工作。
以上事实有1、段**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李**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田东旭询问笔录、韩超询问笔录;2、员工名单,考勤表;3、现场检查视频记录;4、关于落实整改《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隆人社监令决字〔2025〕2号)文书的情况说明,把段**交给其母亲李*娟照片;5、支付段**、李**工资的微信截屏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之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隆人社监令决字〔2025〕2号),你单位2025年4月3日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我局于2025年 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人社监罚告字〔2025〕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雷启浪、曾祥熹,监察证号:24-Z13105 监察证号:24-Z13506 我局地址:隆阳区金山路18号107室,电话:0875-2136360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