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5〕1号)

索引号
57982556-1/20250314-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3-14


                   

保山市水云轩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刘某某(女、汉族、出生年月:2009年4月19日)从事收银员工作,招用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2月12日。

以上事实有1、刘某某询问笔录、冯陆琼询问笔录;2、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花名册,入职须知、员工入职承诺书、员工安全责任承诺书、员工求职申请表,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落实整改《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隆人社监令决字〔2025〕2号)文书的情况说明,送刘某某回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照片,支付刘某某2025年1月、2月工资的微信截屏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开具票据,向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雷启浪、余嘉龙,监察证号:24-Z13105 监察证号:24-Z13109 我局地址:隆阳区金山路18号,电话:0875-2136360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