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4〕7号)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41121-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21
被告知人:隆阳区拾光理发店
经营者:杨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6Q72072D,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远征路东侧文化雅苑1幢6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8月8日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李**,从事理发工作。
以上事实有:1、李**调查询问笔录;2、杨霄的调查询问笔录;3、杨霄支付李**的工资记录;4、杨霄收取、退还李**的学费记录;5、李**的身份证复印件;6、隆阳区拾光理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杨霄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危害后果较轻、并主动配合我局调查,符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十三条情节较轻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开具票据,向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葛在国、曾祥熹,监察证号:24-Z13101、
24-Z13506,联系电话:0875-2136360,我局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