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索引号
57982556-1/20241114-00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1-14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序号

行政执法类别

重大行政事项


备注

1









行政

处罚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罚款数额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达到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3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达到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4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达到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5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达到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达到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7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达到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吊销许可证

8

凡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达到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9

有《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达到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10

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达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罚款数额

11

行政

许可

劳务派遣许可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五条之第(四)项

1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五条之第(四)项

1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五条之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