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4〕6号)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4081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8-19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乐享芭芘娱乐室
投资人:宋凤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65GE99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与学府路交汇处保山五洲国际广场8栋一层8-122至8-138号,二层8-224至8-233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17日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唐某、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7月17日违法招用未成年人赵某、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7日违法招用未成年人李某、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7月17日违法招用未成年人杨某从事外联销售工作并获利210元。
以上事实有1、唐某调查询问笔录、赵某调查询问笔录、李某调查询问笔录、杨某调查询问笔录;2、保山市隆阳区乐享芭芘娱乐室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3、保山市隆阳区乐享芭芘娱乐室委托代理人杨吉贤调查询问笔录;4、圣摩西酒吧外联订台登记表及即付款台账单截图;5、唐某、赵某、杨某身份证复印件、《永昌派出所工作提示函》、《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罚款4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开具票据,向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上缴上述违法所得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葛在国、王家彪,监察证号:24-Z13101、
24-Z13107,联系电话:0875-2136360,我局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