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4〕5号)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40718-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7-18
被告知人:保山市隆阳区辉腾酒吧
经营者:张天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7LNRWQ4A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宏光社区五洲国际广场9栋三楼306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至2024年5月12日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徐某从事服务员和销售工作并获利273.8元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保山市隆阳区辉腾酒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天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为酒吧类经营场所;
证据二:经营者张天里的调查询问笔录、徐某电话录音、徐某入职申请表,证明你单位从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2日招用徐某。
证据三:永昌派出所工作提示函、徐某电话录音,证明徐某入职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证据四:经营者张天里的调查询问笔录、保山市三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单、送(销)货单、徐某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徐某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从事销售工作你单位共获利273.8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单位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徐某并因此获利273.8元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整个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公安机关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就积极落实整改工作,主动消除与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成年人徐某入职时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第八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3.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开具票据,向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上缴上述违法所得。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家彪、雷启浪,监察证号:24-Z13107、
24-Z13105,联系电话:0875-2136360,我局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