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4〕1号)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40325-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3-25
保山嘉乐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5日至2023年11月5日违法使用未成年工霍某和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2月22日违法使用未成年工姬某从事服务员工作。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霍某询问笔录、姬某询问笔录、考勤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从2023年10月5日开始使用霍某,2023年10月12日开始使用姬某;
证据二:《关于落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报告》及微信转账支付姬某工资的截屏照片,证明你单位使用姬某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2月21日;
证据三:姬某户口簿复印件、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出具户口证明,证明姬某出生于2006年8月31日,至今未满十八周岁,霍某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出具户口证明,证明霍某出生于2005年11月5日。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5日至2023年11月5日违法使用未成年工霍某和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2月22日违法使用未成年工姬某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的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并将缴纳罚款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曾祥熹、雷启浪
劳动保障监察证号:24-Z13506、24-Z13105
我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875-2136360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