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3〕7号)

索引号
57982556-1/20231226-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公开目录
权益保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12-26



当事人:隆阳区滇瓦餐饮店

经营者:卢正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BWKHKY73

经营场所: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兰花社区文馨小区102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31116日至2023年1213日非法使用童工余某从事服务员工作。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卢正强询问笔录、罗旭东询问笔录、余某询问笔录、《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从2023年1116开始使用了余某;

证据二:《关于落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报告》及送余某回家交由其父亲余建华的照片,证明你单位使用余某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12月13日;

证据三:余某户口簿复印件、潞江镇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证明余某出生于2009年5月13日,至今未满十六周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单位于20231116日至2023年1213非法使用童工余某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并将缴纳罚款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家彪、雷启浪

劳动保障监察证号:24-Z13107、24-Z13105

我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875-2136360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