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4〕2号)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40423-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23
被告知人:隆阳区星火燎原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BYCB7U33
经营者:段兴满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27日非法使用童工朱某,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7日非法使用童工板某从事服务员工作。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段兴满询问笔录、朱某询问笔录、板某询问笔录、考勤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在从2024年3月6日开始使用朱某,2024年3月22日开始使用板某;
证据二:段兴满提供的送板某、朱某回家的情况说明材料及送二人回家的照片,朱某、板某的询问笔录,考勤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使用朱某和板某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3月27日;
证据三:朱某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出具户口证明,证明朱某出生于2010年1月25日,至今未满十六周岁。板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出具户口证明,证明板某出生于2010年4月21日,至今未满十六周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朱某22天(使用时间: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27日)、非法使用童工板某6天(使用时间: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7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规定。
根据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9号)“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之规定,决定认定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朱某1个月、板某1个月,共计2个月。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并将缴纳罚款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葛在国、曾祥熹
劳动保障监察证号:24-Z13101、24-Z13506
我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875-2136360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