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交接书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31130-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1-30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赋
权
事
项
交
接
书
2023年11月
移交方: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会强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8号
接收方: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越
单位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板桥街1号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隆政发〔2023〕12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区各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职权,明确区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责边界,做好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3项行政许可、30项行政处罚以委托或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第1-4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赋权事项第5-33项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20〕45号)精神,已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区委编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董立春
2023年11月29日
接收方: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力
2023年11月29日
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目录内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6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 | 7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8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4 | 9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5 | 9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板桥镇人民政府(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实施)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20〕45号)精神赋权事项。 |
6 | 9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板桥镇人民政府(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实施)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7 | 9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板桥镇人民政府(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实施)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8 | 109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9 | 110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0 | 111 |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1 | 112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2 | 113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括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20〕45号)精神赋权事项。 |
13 | 114 | 对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4 | 115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5 | 116 | 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6 | 117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7 | 118 | 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8 | 119 | 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9 | 12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0 | 121 | 对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1 | 122 | 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2 | 123 | 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3 | 124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4 | 125 | 对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20〕45号)精神赋权事项。 |
25 | 126 | 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6 | 127 | 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7 | 12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8 | 129 |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9 | 130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0 | 131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1 | 132 | 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2 | 133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3 | 134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板桥镇人民政府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注:目录内序号为《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隆政发〔2023〕12号)中的事项序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