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3〕04号)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31016-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1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3〕04号
保山元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47F078
法定代表人:杨晚逸
单位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中央名门12栋2单元104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非法使用童工杨*安,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非法使用童工赵*新。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保山元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杨*逸询问笔录,员工甫*华询问笔录、员工段*龙询问笔录、员工张*珍询问笔录、员工祝*琴询问笔录、员工何*艳询问笔录、员工段*德询问笔录、员工张*仙询问笔录、杨*安询问笔录、赵*新询问笔录、加盖保山元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保山元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资表,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使用了杨*安,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使用了赵*新。
证据二:杨*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安出生于2008年12月25日;赵*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新出生于2008年11月30日,二人至今未满十六周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非法使用了童工杨*安,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非法使用了童工赵*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银行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隆阳区金山路18号,联系电话:0875--2136360
劳动保障监察员:葛在国 监察证号:24-Z13101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家彪 监察证号:24-Z13107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