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人社监罚决字〔2023〕05号)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31016-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0-1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3〕05号
云南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P24LX6Q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月光宝盒住宅小区八幢A座二层
经查,你单位在保山市隆阳区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华能横山光伏建设项目地块B02-1、B02-2、B02-3、地块22部分区域项目”存在拖欠杨正明、罗绒次仁、吴胜梅、李啟先等88名农民工的工资796169.55元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 9月6日向你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隆人社监理决字〔2023〕3号)责令你单位15日内足额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隆人社监理决字〔2023〕3号)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九十六)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银行账号:53001728641050303669),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葛在国、王家彪
劳动保障监察证号:24-Z13101、24-Z13107
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金山路18号,电话:0875-2136360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