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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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0015798377733-/2022-1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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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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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出台

 

815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和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指引》中明确,结合国家减负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核流程制定。《指引》从适用范围、设立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与章程、从业人员、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场地设施、培训内容、申请材料、审核登记等方面做了规范和要求。

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指引》执行。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含有培训两字。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等证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方面,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少于30万元。

单独培训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场地设施方面要求,举办者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年代老旧、建设标准低、达不到建筑安全标准,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得作为培训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等建筑。

培训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其中招收不满14周岁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培训机构所在楼层需有2个及以上疏散通道。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5年。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教学用房门上必须留有观察窗口,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内容方面,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材料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属地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年检。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立即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未申请设立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