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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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60-x/2023100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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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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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3-10-07
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一项)
第一项: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公路、铁路部门营造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委托书》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林业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
办理时限:每年的11月、12月至下一年的3月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五项)
第一项: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违反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停止行为、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六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三项)
第一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非常紧急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时查看有无疏漏;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二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及控制工作; 2.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强制执行(共三项)
第一项:捕杀辖区内狂犬、野犬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代执行、执行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 、野犬巡查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代执行、执行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代执行、执行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执法机构:汉庄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