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庄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 索引号
- 01525760-x-/2021-1213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汉庄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2-26
汉庄镇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材料名称) | 备注(拓展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请注明法律法规依据)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乡 |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 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 号)附件 1《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审核公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 员。具体证明材料和审核认定程序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