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55号 保山景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313-00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3-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55号
当事人:保山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5Y4J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杜怡舒
联系电话:187252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24年1月8日,我局接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4]01号),案件信息主要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2023年9月14日,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组在保山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2023年8月23日出具的景和环检字[2023]08052号报告原始记录中,使用的YQ-3000D型烟尘(气)测试仪HHJKJ-057-01和HHJKJ-057-02有机打的数据小票,经查设备发现无对应电子存储记录。检查组当日向当事人开具了《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事实确认单》中序号:第3条条款第八、报告和原始记录(26)问题事实描述:2023年8月23日出具的景和环检字[2023]08052号报告原始记录中,使用的YQ-3000D型烟尘(气)测试仪HHJKJ-057-01和HHJKJ-057-02有机打的数据小票,经查设备发现无对应电子存储记录。《事实确认单》上当事人法人签字认可。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静、白雪飞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坤泰中央名门活动中心1楼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因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本局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9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2年9月30日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CMA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号为222512051105。2023年9月14日,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组,对当事人开展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组按照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内容,通过抽查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现场查看、询问方式,从基本情况、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其他等九项内容对当事人逐项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出具的景和环检字[2023]08052号报告原始记录中,使用的YQ-3000D型烟尘(气)测试仪HHJKJ-057-01和HHJKJ-057-02有机打的数据小票,无对应电子存储记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保山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督抽查问题线索的函》和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4〕01号),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4页,证明当事人营业状况及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
3.《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1份(共1页),证明、监督检查内容事项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
4.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告知书1份(共1页),2023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公证、保密及廉洁自律承诺书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场签到表首次会议及末次会议各1份(共2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1份(共1页),2023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意见反馈表1份(共1页),证明: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检查内容;
5.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
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8.2台型号为YQ-3000D型烟尘(气)测试仪的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该设备是由保山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和使用的设备的事实。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3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标罚告〔20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企业本身也参与一些社会活动,积极发挥社会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