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1525685-0-/2018-0920001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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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9-2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文件

隆政发〔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8〕19号)要求,现结合隆阳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废止《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147号),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有关规定。

二、审计机关不再单独开展招标控制价审计。

三、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关系国际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进行阶段性跟踪审计。

四、审计机关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五、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督察职责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或被审计单位承担。对各级政府临时安排审计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审计经费。

六、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