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阳区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 基层交纳伙食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85-0-02_Z/2015-1019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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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4-11-20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 体,区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市驻隆单位:

《隆阳区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有关规 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乡镇级)

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隆阳区区级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 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交纳伙食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保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有关规定》和新修 订的《隆阳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就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交纳伙食费事项规定如下:

一、区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按照接待单位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安排工作餐除外。

二、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 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次数交 纳。

三、伙食费交纳办法。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照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照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 规定收据;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照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群众家里用餐的,按照实际用

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 结清伙食费,严禁拖欠。

四、接待单位应按照规定收取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须按照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门入账,严 禁个人违规保管现金。

五、收取的伙食费账务处理。接待单位代收个人交纳的伙食费入账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并按照接待清单登记明细账。接待单位代个人支付伙食费 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及按照接待清单登记的相应明细账, 贷记“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

单位要定期对“其他应付款”账户登记的伙食费代收和代付 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结清相关往来款项,不得跨年挂账。

六、凡上级部门到各乡镇(街道)出差用餐的,按照上述规 定执行。

七、各乡镇(街道)参照本规定,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 制定具体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次数直接交纳伙食费,由住户开具或乡镇、村(社区)代出具收据;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按照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到基层下乡途中自行用餐的,须取得税务发票(统一的收据格式附后,作为差旅费的报销凭证附件,一式二联,请各单位遵 照执行)。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