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保山中心城区电动三四轮等车辆管理的通告
- 索引号
- 01525685-0-07_k/2015-1019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3-31
为切实加强对保山中心城区电动三、四轮等车辆的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GB24727-2009)》、《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1268-201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等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电动三、四轮等车辆实施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管理范围
电动三、四轮等车辆,包括电动三轮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人力车。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指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生产的电动四轮车、燃油四轮车(如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
人力车指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板车)。
二、电动三轮车、人力车管理措施
(一)严禁电动三轮车、人力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或摩托车、非机动车专用的道路上,电动三轮车、人力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摩托车、非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或摩托车、非机动车专用的道路上,三轮电动车、人力车应当靠右边行驶。
(三)驾驶电动三轮车、人力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 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2. 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3. 转弯或变更车道时须提前减速观察并打开转向灯行驶,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驾驶电动三轮车、人力车禁止下列行为:
1. 未满16周岁驾驶人力车的,未满18周岁驾驶电动三轮车的;
2. 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3. 逆向行驶或者闯红灯;
4. 超载,妨碍驾驶操作,载物的长、宽、高违反法定标准,遗洒、飘散载运物;
5. 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6. 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7.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措施
(一)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销售单位、商户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场(厂)车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记录。在销售记录中,须包含告知消费者场(厂)车的专门用途和不准上道路运行的规定内容,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二)不准将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名义制造的非公路旅游观光车或其他名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销售给除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使用。严禁以欺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旅游观光车上道路使用。
(三) 禁止销售2014年11月30日后生产的,不符合《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1268-2014)标准的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四)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只能在国家指定区域(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不准上道路行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三轮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人力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三轮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人力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改变电动三轮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的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
(四)其他违法改装、非法拼装电动三轮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人力车的行为。
五、交通限行管理措施
(一)限行车辆: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板车)。
(二)限行时间:2015年4月1日起每日7时至22时。
(三)限行道路:太保路(含)以东、升阳路(含)以南、永昌路(不含)以西、隆阳路(含)以北范围内的太保路、同仁街、杏花路、正阳南北路、兰城路、九龙路、隆阳路、人民路、龙泉路、上下巷街、保岫东西路、朝阳路、明强街、新闻路、玉泉路、象山路、和平路、建设路、升阳路。
六、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非公路旅游观光车上道路行驶、电动三轮车、人力车在规定时限驶入限行道路、占道及占用公共空间经营、非法营运、乱停乱放和以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阻碍和抗拒公安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等部门执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