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 索引号
- 01525766-9/20230823-00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8-23
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共21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新发证) | 行政许可 | 省、昆明市 | 从业人员一年内体检证明 | 省科技厅 | |
2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新发证) | 行政许可 | 省、昆明市 | 从业人员一年内体检证明 | 省科技厅 | |
3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净资产及专用设备净值的证明 | 省公安厅 | |
4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 | 注册资本、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证明 | 省公安厅 | |
5 | 保安服务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省公安厅 | |
6 | 保安服务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省公安厅 | |
7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 | 培训机构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 | 省公安厅 | ||
8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9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0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1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2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3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4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5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6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7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8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19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20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 省司法厅 | |
21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全国批次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 省司法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