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街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66-9/20250819-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8-19
辛街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24〕3号)《中共隆阳区委、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隆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区级赋权事项及全区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统一指挥调度。根据乡党委政府工作实际,整合现有各中心办执法力量,结合区级下发行政职权目录,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调度指派相关中心办执法人员,以乡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区级派驻站所,单独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纳入乡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人民政府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结合本村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工作机制确保线索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 执法协调联动。结合前期区级“乡镇吹哨、部门报道”机制,确保乡级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指挥调度、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权责明晰。乡级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无法独立解决的复杂事项、突发事件及属于区级管理权限内的问题线索等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主动向区级部门“吹哨”,区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快速响应“报到”协同解决问题。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如果在乡镇权责清单之内,则由乡镇负责处置,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具体事项指派相关中心办,事项所属中心办主办,执法队参与配合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第三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事项、执法人员、执法决定、执法辅助人员等信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参照《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明确本乡法制审核的机构为平安法制办,如遇特殊事项由司法所、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的疑难、复杂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适用法律、法规不清晰、不明确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等情况,则提请会商会审,会商会审会一般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主持召开,重大疑难事项由分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召开,扩大会议研究。一般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事项涉及中心办负责人、执法人员等参加;扩大会议、疑难或重大案件由分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导、负责事项的分管领导、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事项涉及中心办负责人、执法人员、司法所、平安法制办参加。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商会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经分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导确认后,提请班子会研究讨论,并以文字形式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我乡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举行听证应当于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由我乡组织,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我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由专人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等。听证结束后,属于行政许可听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条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结合我乡执法实际,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做到办、审、定三分离。行政处罚立案呈批应结合职权事项,由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具体案件原则上由事项负责部门进行主办,综合行政执法队1名执法人员参与的方式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法制审查工作由平安法制办负责,程序完结后再由主办案件的各中心办分管领导向辛街乡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后签字结案。
第七条 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司法所牵头,各中心办参与,按照省司法厅组织汇编的《云南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确保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
第八条 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各中心办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在行政执法活动初期要主动联系赋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争取指导、支持,同时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全程参与,积累执法经验,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水平。
第九条 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配齐配强执法人员,根据现有岗位设置情况,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执法人员3人,明确工作分工以及岗位职责,日常能够兼顾其他中心办开展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切实做到文明执法。探索创新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促进执法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发执法队伍活力。
第十条 执法装备水平提升。在执法场所上,设立“五室一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接待室、案件询问室、听证室、档案室、涉案物品管理库)。在执法用车和执法设备上,结合我乡工作实际,至少配备1专用执法车辆,配齐必要的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碎纸机等)和执法记录仪(4台)等执法设备。
第十一条 强化经费保障。将执法业务经费、培训费用、办公设备购置和维护、执法车辆及装备配备等经费纳入乡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行政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对侦破大要案件和处置突发事情等经费,实行专项报批、重点保障。根据当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每年预算5万元,如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相关经费超出当年预算,则按具体工作情况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区级下发的职权目录,各中心办对责任领域开展巡查检查,定期对乡镇辖区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结合具体事项,涉及相关中心办应当积极受理。对重点区域增加巡查频次,确保重点部位的执法监管到位。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不定期抽查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时指派相关责任中心办,并由1名专职执法人员参与,及时开展执法工作,确保辖区群众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根据执法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各中心办执法人员参与,积极承担普法责任。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开展社会关注、公众需求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全民守法。
第十三条 开展案卷自查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暨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析会),由平安法制办、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各中心办执法人员参与,对全乡综合执法案卷进行集中开展执法案卷自查,对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以提高全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乡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接受区级相关部门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各中心办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辛街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