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 索引号
- 01525707-9/20250325-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3-25
行政许可(28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告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0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告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6.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同州(市)级。 |
0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7.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0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2.对符合条件的拒不给予登记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8.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 |
0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9.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0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2、对符合条件的不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0.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事项仅县级实施,所有权限均在县级,负责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
0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1.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全县动物诊疗许可审批 |
0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权限内猎捕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2.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申请在辖区内猎捕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事项的初审。 |
0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3.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1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全县范围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审批 |
1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生鲜乳准运证明》; 2.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生鲜乳准运证明》;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全县生鲜乳准运许可审批 |
1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书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6.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兽药(非兽用生物制品类)经营许可证核发 |
1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7.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1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云南省渔业条例》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8.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19.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许可事项的审核。 |
1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20.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除九大高原湖泊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 |
1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21.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许可事项的审批。 |
1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渔业水域内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3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3 号)第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22.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区域渔业水域内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1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告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23.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2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2009年1月29日修改)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8年 第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8年 第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2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2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
2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18〕28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
2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
2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
2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
2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
2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兽药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18〕28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
2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4 号发 布,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8 号修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力),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
行政处罚(174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规定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含有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记、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及登记证号、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记、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及登记证号、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未按要求续展登记、标签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假冒、劣质农药;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的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假冒、劣质农药的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的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经营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农药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经营者未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造成损失的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或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或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或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子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推广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擅自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规定在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建设项目未落实专题影响评价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阶段责任,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种子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蚕种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蚕种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种子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其他共性部分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阶段责任,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行政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种子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蚕种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蚕种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种子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其他共性部分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野生植物保护违法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野生植物保护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野生植物保护违法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野生植物保护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登记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或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非法添加、无证收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单位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单位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擅自生产应用的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单位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境外企业在国内违规销售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不规范销售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证件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违规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违规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广告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违法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阶段责任,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阶段责任,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水产苗种未经产地检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弄虚作假,骗取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时,未立即隔离、封存、留验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转移、出售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未经省或者引进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并未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启运;到达输入地后,未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引进的种用动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饲养,确定无传染病后就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中转出县境的,托运人未提供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出县境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未凭出县境检疫证明承运;屠宰后的动物产品未经检疫的运出屠宰场所等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不申报产地检疫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组织供应免疫所需疫(菌)苗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牌证的处罚;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未领取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处罚;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处罚;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未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发生农机事故后,未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 伪造、破坏和逃逸现场的处罚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业机械发生特大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罚;对农业机械发生重大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罚;对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伪造、破坏和逃逸现场的处罚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处罚;对不按规定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处罚;对未参加定期检审从事作业的处罚;对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处罚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处罚;对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处罚;对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不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的处罚;对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处罚;对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处罚;对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附件第17项.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附件第17项,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大宗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市场出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造成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经营者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使用范围、增加农药的施用剂量和次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规定在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做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强制(17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十三条第二、三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封存、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非法研究、试验、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扣押阶段责任:开具扣押、查封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后双方各持一份;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扣押、查封阶段责任:开具扣押、查封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后双方各持一份;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扣押阶段责任:开具扣押、查封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后双方各持一份;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 《兽药管理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非法研究、试验、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的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的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封锁区采取的强制措施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行政强制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侵占或者无偿调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所属服务实体的财产的行政强制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放射性废物或废旧放射源而代处置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代为清理渔船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放射性废物或废旧放射源而代处置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征收(3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6.其他依法承担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而未征收,造成国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权益损失的; 2.未按规定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收缴分离的; 3.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擅自提高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5.未及时上缴国库、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6.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渔业资源赔偿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6.其他依法承担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而未征收,造成国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权益损失的; 2.未按规定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收缴分离的; 3.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擅自提高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5.未及时上缴国库、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6.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收费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接受委托方送检样品,检查无误,确认受理; 2.双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约定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及双方责任事项; 3.种子检测机构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测; 4.出具检验报告; 5.按《协议》收取检测费用,按规定开具凭证; 6.所收金额及时上缴财政; 7.其他依法承担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检测条件的申请不给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检测条件的给予受理的; 3.不按《种子检验规程》检验的; 4.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5.不按约定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检查(60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兽药管理条例》 | 1.受理环节: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报;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的情形时要督促整改; 2.审查环节: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擅自降低审查标准;现场检查结果的判断,不客观、公正的要督促落实整改、纠正 3.其他: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要予以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受理环节: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报;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的情形时要督促整改; 2.审查环节: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擅自降低审查标准;现场检查结果的判断,不客观、公正的要督促落实整改、纠正 3.其他:渔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要予以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种子质量开展监督抽查和对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的行政检查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检查责任:上级下达任务及时受理; 2.处置责任: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3.组织持证人员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抽取样品; 4.按检验规程对规定检验项目进行室内检验; 5.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 6.对检测不合格种子及时上报,并做出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验提报告; 4.在质量抽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事先通知:在检查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的内容、对象等,以便相对人参与检查; 2.表明身份:是指检查主体在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出示工作证件、授权证书或佩戴公务标志等; 3.说明理由:在进行检查时,应告知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理由,说明理由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 4.收集信息: 是行政检查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是指检查主体依据法定的方式,如调卷审查、进行登记和统计、实地检查、搜查、对相对人查问等方式了解事实真相和提取证据信息的行政活动; 5.作出检查结论:检察机关在进行检查后,要根据所收集到的信息资料作出一定的结论; 6.事后告知:检查完毕后,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义务将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的活动,从而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并能相应地维护相对人的权益;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整改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改进监督检查职责或滥用职权,在检查工作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农药残留量检测 |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未进行检测。 2、未校准进行农残留量检测,并上报检测结果。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乡村兽医登记许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执业兽医注册监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检查责任:上级下达任务及时受理; 2.处置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持证人员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检查; 4.对存在问题的做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检查责任:上级下达任务及时受理; 2.处置责任: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3.组织持证人员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进行抽查; 4.对存在问题的做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建设项目落实专题影响评价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全文,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或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 | 1.检查责任:上级下达任务及时受理; 2.处置责任: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3.组织持证人员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抽取样品; 4.按检验规程对规定检验项目进行室内检验; 5.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 6.对检测不合格种子及时上报,并做出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疫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工程建设开展专题影响评价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广告违规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药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转基因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检查 | 《云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农机安全检查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检查责任:上级下达任务及时受理; 2.处置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持证人员对农机进行检查; 4.对存在问题的做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动物防疫监督的行政检查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公布)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整改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改进监督检查职责或滥用职权,在检查工作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人民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的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检查责任:上级下达任务及时受理; 2.处置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持证人员对农业机械维修站点进行检查; 4.对存在问题的做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6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7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5-2205139;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 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8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未按规定在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9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0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隆阳区畜牧兽医局) | 对专用航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下达任务完成抽检任务的 2.不严格按检验规程操作; 3.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4.在抽检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电话号码:0875-2205139,地址: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2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139788; 3.信函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通讯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邮政编码:678000; 4.电子邮箱:lynybgs@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确认(1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出具现场鉴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鉴定意见,5日内作出处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其他行政权力(5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2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2 号)第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5.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
02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合格予以备案;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6.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03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云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第四条、第五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7.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全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
04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执业兽医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8.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执业兽医的备案。 |
05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乡村兽医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书;信息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7 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修正)第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193000(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0875-3136169(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单位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2楼。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太保北路35号,科教法规股);邮编:678000; 9.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jw.longyang.gov.cn/(隆阳区纪委区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县级负责乡村兽医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