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索引号
- 01525698-1-/2022-1221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12-21
隆阳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隆阳区统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提交。
3.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备案。
4. 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 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⑵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⑶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⑸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⑹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⑺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⑻程序是否合法;
⑼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6. 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7. 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⑵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
⑷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⑸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⑹对不属于隆阳区统计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⑺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⑻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隆阳区统计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⑼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8. 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股室。
9.办案人员对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10.办案人员对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隆阳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大队对疑难、争议问题,可向市统计局法规科或区政府法制办咨询。
11.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3.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案件批准人员的错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4.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的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依法追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误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15.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1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