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索引号
01525697-3/20231107-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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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1-0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精神,根据《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函》要求,隆阳区林草局组织编制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予以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隆阳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隆阳区林草局

                             2023年11月7日


序号

主管

部门

主项

子项

办理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是否涉企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审批结果类型

法定审批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212

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延续、变更)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延续、变更)

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减时限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证照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3-1

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货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减时限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213-2

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减时限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4

区林草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4-1

区林草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4-2

区林草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4-3

区林草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资源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4-4

区林草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5-1

区林草局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临时使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资源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5-2

区林草局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资源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6

区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

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217

区林业和草原局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审批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审批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审批

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范围界限;(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三)主要治理措施;(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减时限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8

区林业和草原局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

区林业和草原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19

区林业和草原局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新办、延续、变更)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新办、延续、变更)

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20

区人民政府(由区林草局承办)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2.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2.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区林草局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21

区林草局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1.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审批。2.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1.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审批。2.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22

区人民政府(由区林草局承办)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县级权限)。

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县级权限)。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县级权限)。

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县级权限)。

区林草局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减时限

将审批事项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其他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23

区林业和草原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减时限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批文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附件【212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docx
附件【212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docx
附件【212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docx
附件【214.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docx
附件【214.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docx
附件【213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政许可.docx
附件【214.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新办审批.docx
附件【214.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docx
附件【215.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docx
附件【216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延续).doc
附件【216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新办).doc
附件【215.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docx
附件【219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审批.doc
附件【218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新办许可.doc
附件【217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行政许可.docx
附件【220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新办审批.doc
附件【219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新办审批.doc
附件【219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延续审批.doc
附件【220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新办审批.doc
附件【221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新办审批.doc
附件【221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新办审批.doc
附件【22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延续审批.docx
附件【22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新办审批.docx
附件【222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新办审批.docx
附件【22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延续审批.docx
附件【223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docx
附件【附件5.隆阳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