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1-0723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7-23
根据《隆阳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隆阳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2)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聚焦“堵点”“痛点”,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坚持协同推进,宽进严管。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推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3.坚持分级分类,自主改革。根据自身实际分类施策、分步推进,精准划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确保依法有序、安全平稳,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强化责任担当,大胆先行先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工作目标。在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依法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制定公布清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依托全省网上政务平台,严格按照省级制定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2021年4月底前完成)
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事中事后核查(长期坚持)
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长期坚持)
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股室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与上级协同一致。
(二)加强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附件:1.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2. 隆阳区卫生健康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清单(第一批)
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师执业注册)
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护士执业注册)
附件1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云卫审批发〔2021〕5号)和《隆阳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隆阳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2)要求,为推进隆阳区卫生健康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第一批隆阳区卫生健康系统共两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1.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首次注册、执业重新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和告知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在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方便申请人下载。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办理事项名称;
2.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3.准予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和提交材料
申请人充分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如实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书面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须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要求准予许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在本辖区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对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应当进行认真说明、解释,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四、其他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2
隆阳区卫生健康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区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1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2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
3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
4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
5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师执业注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在□里勾选):
□ 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在□里勾选):
□ 首次注册;
□ 延续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第二章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