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 索引号
- 01525699-X-13_A/2016-1215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1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流程图
BSZN-022500-201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简版)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19日发布
一、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4条。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保山市隆阳区行政区划内从事公共场所行业单位的许可申请
三、审批条件
(一)新办、变更、延续、复核、遗失补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旅店业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2.文化娱乐场所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3.公共浴室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的规定;
4.理发店、美容店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
5.游泳场所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7.商场(店)、书店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8.医院候诊室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9.公共交通等候室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二)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资料书面审查→单位监督一、二股室实质性审查→现场踏勘→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取件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延续注册 |
依申请变更注册 |
依申请补办 |
依申请复核 |
依申请注销 |
1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2 |
负责人身份证(法人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3 |
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合作证 |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纸质 |
1 |
√ |
√ |
√ |
√ |
√ |
|
4 |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个体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5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面(申报A级的需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6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7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8 |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9 |
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0 |
卫生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11 |
注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2 |
委托申请的提交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13 |
卫生许可证件补办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4 |
需补办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15 |
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证件遗失启示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6 |
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7 |
厂址、厂房、场所、布局、设备施、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项目、从业人 员数等有无变更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名捺手印。
六、所需中介服务
参加网络培训或者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食品销售经营者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管理人员培训;餐饮服务经营者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
七、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办事窗口: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B4区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卫生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乘车方式:乘坐2路车即可到达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1、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50元/天;
2、卫生监测费(理发美容28元/项次,其余公共场所73.5元/项次)
依据:1、云价费发〔1999〕112号;2、依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6〕167号)
十、审批结果及送达
审批结果:《卫生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B4区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卫生窗口)
十一、咨询及监督渠道
办理事项负责人:蒋文英、张朝喜
咨询电话:0875-2239929,咨询地址: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B4区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卫生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0875-2193000,投诉地址: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B6区监督投诉窗口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1.隆阳区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bsly/home
2.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lyq.bszwzx.com)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隆阳区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bsly/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