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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问责办法(2021年)

索引号
01525699-X-/2021-0812010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8-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卫生健康局机关和卫生健康系统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促进局机关和卫生健康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区直各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并举、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卫健局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有令不行的;对上级党委、政府、卫健局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行为置若罔闻,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二) 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致使决策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引发群众大规模上访、越级上访等社会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三)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或就医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搞吃、拿、卡、要的。

(四)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 失职渎职、平庸无为。对本部门(股室)存在的纪律涣散、官僚主义作风等现象听之任之,致使整体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寻求解决办法,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安定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对不属于本部门范围或不能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前来办事或就医的人员进行刁难、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七)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编报虚假数据和成绩,欺骗上级、公众和媒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本部门(股室)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违规私设“小金库”,用于小团体、个人消费或私分的。

(九)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领导班子或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及时处理,或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人身安全等遭受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损害程度和影响大小,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派驻卫健局纪检组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 人大代表通过议案的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四) 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五) 新闻媒体的报道;

第八条 经初步核实,确有问题的,由卫派驻卫健局纪检组抽调有关股室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卫生局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处罚。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卫健局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调查建议。卫健局作出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

第九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卫健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卫健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股室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卫健局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派驻卫健局纪检组负责实施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各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