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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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99-X/20250106-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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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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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24〕3号)、《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隆发〔2024〕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是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保山市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保山市隆阳区中医药管理局、保山市隆阳区防治艾滋病局牌子。

第三条 将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的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保山市隆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全区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落实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和协调推进医养结合政策的落实,监督落实医养结合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管工作。

(六)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监督实施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及政策。参与拟订全区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重大中医药产业项目实施,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十一)健全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

(十二)推进全区大健康产业发展,统筹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建设辐射周边和南亚东南亚地区的滇西医疗卫生辐射中心。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贯彻落实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健康云南、健康保山、健康隆阳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有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度、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三)与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患者救治工作,会同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拟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五)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及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暂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考评,协调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党工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及群团工作,指导全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管理区级卫生健康行业党组织。

(三)人事与科技教育股。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资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调实施卫生健康人员队伍岗位培训工作。

(四)规划信息与健康产业股。承担健康隆阳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工作,管理配置大型医用装备。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牵头组织大健康产业推进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等。协调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统筹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五)财务股。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相关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体制改革与宣传股。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发布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七)医政和医疗应急股。指导并监督落实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平安医院建设、医疗纠纷处置有关工作。监督实施重大疾病政策规范。落实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相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采供血工作。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管工作。

(八)基层卫生健康与药政股。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指导推进乡村医生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和监管各级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负责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乡村振兴领域的卫生健康相关工作。

(九)妇幼与人口家庭发展股。拟订全区妇幼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落实国家妇幼健康服务标准、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落实托育工作牵头部门职责,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提升托育供给水平。负责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安排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和协调推进医养结合政策落实,监督落实医养结合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中医药综合管理股。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政策措施,监督管理中医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中医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中医药产业发展等规划和中医药医改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中医药师承等人才教育培养工作,承担中医药科普、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资源普查。承担其他综合性中医药服务协调管理工作。

(十一)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指导股。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拟定全区巩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长期规划、短期计划。根据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决议,督促协调部门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十二)疾病预防控制和防治艾滋病股。规划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国家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拟订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拟订并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全区学校卫生管理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拟订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有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拟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等性途径传播疾病防治政策措施及规划,组织开展政策宣讲、督导考核及效果评估。统筹调配防控资源,加强部门协作,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履行防治艾滋病等工作职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防艾工作,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防艾工作。负责艾滋病防治规划编制和实施。

(十三)法规与综合监督股。承担卫生健康领域综合性政策调研,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宣传、执行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健康“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统一管理全区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推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第十条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编制32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区委卫生健康工委书记、局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区委卫生健康工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专职局长、区防治艾滋病局局长1名,副局长、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副局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局长1名。

第十一条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保山市隆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保山市隆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保山市隆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