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索引号
01525699-X/20230601-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6-01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客观、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领域,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原则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对非医师行医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两种处罚同时实施,单独立案。

二、指导标准

(一)对机构(场所)处罚指导标准

处罚依据

违法类型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轻微

1.首次发现,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及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2.擅自执业人员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4.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5.非法行医场所面积不足60平方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

1.再次发现的;2.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4.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5.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6.非法行医场所大于60平方不足100平方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严重

1.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2.曾因无证行医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3.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6.使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7.给患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的;8.非法行医场所大于100平方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二)对公民(非医师)处罚指导标准

处罚依据

违法类型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轻微

1.首次发现,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非法行医场所面积不足60平方。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

1.再次发现的;2.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4.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5.非法行医场所大于60平方不足100平方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严重

1.因非法行医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2.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4.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5.非法行医场所大于100平方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