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
- 01525766-9/20231129-0003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11-29
隆阳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统一部署,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通知》《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隆阳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百日巩固行动方案》《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隆阳区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交通运输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包括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道路交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卫公厕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等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到户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县、乡、村组级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由区教体局、区卫健局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区、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资产,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照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的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明确每项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坐落或置放位置、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七条 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清产核资。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区、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移交给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归口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
资产产权属于区人民政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具体责任人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九条 按照产权归属分类落实管护经费,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区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经营性资产由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收益优先用于扶贫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10%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方面,以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监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同时报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巩固脱贫成果项目,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其他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单次处置20万元及以下的,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2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按照扶贫项目资产归属建立动态监管电子台账。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教体局、财政、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健局、文旅局、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全过程的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要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区审计局对乡镇领导干部、乡镇对村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扶贫项目资产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要结合实际制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