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要点解释
- 索引号
- 01525766-9-/2021-0818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8-18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要点解释
一、农村低保
按照省市提标要求年度调整,保障标准4800元,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一)申请条件
持隆阳户籍农村困难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00元),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主要是指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可向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是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二)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申请以户为单位,按标准分三类给予救助:
1.重点保障对象(A类,月人均350元):(1)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度残疾(一、二级)、长年患有重大疾病且丧失劳动能力;(2)因年老体弱,虽有法定赡养人,但其无能力赡养的特困老年人或事实无人扶养的未成年人。
2.基本保障对象(B类,月人均270元):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三级以上,多重残疾)、重病(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二级、肺结核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较差;单亲家庭供子女上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长期救助的家庭。
3.一般保障对象(C类,月人均200元):除A、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贫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需临时帮助其渡过难关的困难家庭。
单人户施保应注意: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符合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云卫医〔2020〕15号)规定的36种大病的人员,城镇人员参照同等条件执行。
(三)家庭收入核算
家庭收入核算:家庭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共同生活家庭人口
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补助;2.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3.在校生的生活补助;4.因工(公)或意外伤害所获得的各种补助。5.独子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6.按规定享受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金;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8.各级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廉租住房补贴;9.6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的居民养老金,8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的高龄补贴。
家庭收入中可扣减的刚性支出: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因残、重病、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为: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自付费用;2.患大病、重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3.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后的自付费用;4.低保对象就业时,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5.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地上年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
(四)不宜纳入农村低保的五种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 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五)程序
1.申请。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向村(居)委会申请,由其代为提交。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以家庭为单位,须提交本人签字的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
2.审核。(1)乡镇(街道)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必须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2)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加,通过听取其他村民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介绍、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看家庭住房、物资、生活用品等情况、通过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拍照确认调查结果,并对调查结果和真实性负责。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组成乡、村两级评议小组,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民代表、驻村(社区)干部及其他人员组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级评议小组会议要有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且评议结果应有2/3以上到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4.审批。区民政局是农村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首先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再按照不低于30%的规定进行入户抽查。不得未经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
感染艾滋病病毒、患有麻风病的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宗教场所的老年人,由卫健、疾控、民宗等部门按特殊群体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核,报民政审批,补助标准参照A类标准执行(月人均350元)。
(六)动态管理
按照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相关规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必须按规定开展辖区低保对象全面排查:1.A类对象每年全面复核一次,B类对象每半年全面复核一次,C类对象每季度全面复核一次;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村(居)委会应及时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上报区民政局办理停发、调整其家庭或个人的保障金,并说明理由;3.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规定,办理低保对象的增、减、调、退等手续,登记造册,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同时要做好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信息的对接。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特困救助供养条件
1.隆阳户籍居民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简称“三无人员”),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向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规定:“将18周岁以上需长期照料护理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二)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要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持证)
(4)其他经过法定专业机构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鉴定证书)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需注意:满18周岁后仍在接收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是指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费外,其它工资性、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转移性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月人均660元、农村年人均4800元),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的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60周岁以上低保或重度残疾低保对象;
(2)法定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被宣告失踪,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法定义务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特殊情形:(1)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未满18岁未成年人,不再享受特困供养待遇;(2)纳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不再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三)救助标准
1. 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分散供养月人均838元;集中供养月人均1000元,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2.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1)集中供养: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月人均83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月人均41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月人均251元。(2)分散供养: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月人均151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月人均88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月人均50元。
三、孤儿救助
(一)认定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根据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证明原件予以认定。)
(二)补助标准(省级按国家规定年度调整)
1.纳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抚养孤儿:月人均补助1980元(含孤儿、弃婴)。
2.散居孤儿:月人均补助1280元。
(三)认定程序
1.申请。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监护人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2)孤儿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及基本生活费申请书。
2.审核。乡镇(街道)是审核的责任主体。(1)乡镇(街道)审核程序: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核实(填写调查记录并附图片)→召开审核会议(有审核记录并附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核;(2)区民政部门受理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审核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并将材料原件扫描上传全国儿童福利系统→报市级民政部门在线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在系统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审批。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
(一)认定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0-18岁儿童,具体为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失踪、服刑;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失踪、服刑;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4.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重病、服刑;5.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服刑。
按照规定:1.父母重病是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地方性氟骨症、克山病及艾滋病病人。各年度具体的大病病种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执行。2.父母重残是指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一、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3.父母失联是指与父母失去联系且父母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并由其出具查找不到的证明。
(二)补助标准(省级按国家规定年度调整)
补助标准同散居孤儿标准(月人均1280元)。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监护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材料:(1)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符合民政部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及基本生活费申请书。
2.审核。乡镇(街道)是审核的责任主体。(1)乡镇(街道)审核程序: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核实(填写调查记录并附图片)→召开审核会议(有审核记录并附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核;(2)区民政部门受理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审核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并将材料原件扫描上传全国儿童福利系统→报市级民政部门在线审核→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同孤儿审核程序)
3.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在系统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审批。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卫健、疾控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申请、审核,报民政审批,补助标准同散居孤儿标准(月人均1280元)。
五、临时救助
按照急难型和支出型认定并实施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认定及标准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及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弱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死、财产损失巨大,扣除保险、赔偿、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突发重特大疾病,需抢救治疗,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3)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救助标准:(1)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2)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3)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按照“一事一议”,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认定及标准
1.支出型救助认定: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对因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一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