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5号 保山梅山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722-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7-2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5号
当事人:保山梅山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业务范围:食品生产;城市配送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
法定代表人:董春梅
2025年4月27日,我局收到保山火瓢餐饮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侵权投诉书》,反映保山梅山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在店铺抖音平台上使用“火瓢”字样,已侵犯“火瓢,注册号:3158432”“永昌火瓢,注册号:4390912”商标专用权。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春梅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手机对该公司抖音平台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在作品一栏有顶置的“火瓢腌菜纪实”字样的视频一段,在平台商品“云南保山手工酸腌菜农家开胃下饭菜油辣子腌菜”产品参数介绍页面产品名称一栏有“火瓢”字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于2025年5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未经“火瓢”(商标注册证第7739546号)商标注册人授权,录制了“火瓢腌菜纪实”的视频,并上传到“保山梅山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平台网店宣传当事人生产的腌菜,当事人抖音平台网店“云南保山手工酸腌菜农家开胃下饭菜油辣子腌菜”产品参数介绍页面产品名称一栏也有“火瓢”字样。截止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上述内容仍在当事人抖音平台网店公开展示。
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20日、2025年3月1日、2025年4月10日腌制了三批次腌菜合计1567.6千克。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共通过抖音平台网店以19.9元/斤(袋),28.9元/两袋的价格销售自行生产的侵犯了“火瓢”(商标注册证第77395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腌菜”705.81千克,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4045.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情况;
2.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十六张共八页,提取的“保山梅山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平台网店发布内容手机截屏图片打印件二张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情况;
3.2024年5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春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春梅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5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春梅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
5.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春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春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025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