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35号 云南保山地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307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3-0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35号
当事人:云南保山地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
经营范围:建材,商品混凝土的销售;蒸压硅酸制品块材,建筑墙体混凝土砌块的制造;金属门窗生产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构件制造;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
经营者:杨永华
联系电话:139875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为:NO:22-Q0115(1/5),该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强度等级不符合GB/T 11968-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依据《2022年云南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抗压强度平均值技术指标:≥3.5MPa,实测值为2.7MPa;最小值技术指标:≥3.0MPa,实测值2.6MPa。2022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截止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西南角摆放有14块抽样的样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型号为:型号为:AAC-B A3.5 B06 600x200x100 (II),样品封存完好。生产成品摆放区摆放有抽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成品,数量为2500块。因当事人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主要经营:建材,商品混凝土的销售;蒸压硅酸制品块材,建筑墙体混凝土砌块的制造;金属门窗生产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构件制造;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2022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为:NO:22-Q0115(1/5),该报告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强度等级不符合GB/T 11968-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依据《2022年云南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抗压强度平均值技术指标:≥3.5MPa,实测值为2.7MPa;最小值技术指标:≥3.0MPa,实测值2.6MPa。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永华陈述,2022年8月初,因生产销售需要,当事人生产了一批型号为:AAC-B A3.5 B06 600x200x100 (II)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计2500块。生产好后一直放置于当事人货场内。2022年8月13日11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进行产品抽检工作,在当事人安全负责人白金国全程陪同下对上述批次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了抽样。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22-Q0115) ,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该批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计生产了2500块,预计销售价为3元/块,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均未销售。当事人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为7500元,由于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的情况和抽样样品摆放情况以及备样量的存放情况;
2. 2022年11月10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2022年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检企业不合格名单材料,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事实;
3.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抽查抽样现场记录及现场抽样单一份共三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抽样的情况及抽样样品的基本情况和抽样数量以及基数;
4.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Q0115(1/5)》一份共六页,证明抽样样品为不合格产品;
5.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22-Q0115) 一份共一页,《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6.2023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的经过和违法产品数量及违法金额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8.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共五张五页,证明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2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500块;
2.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