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6号 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201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2-0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6号
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1.不含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许可的项目;2.不得从事融资、集资、代理理财及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市场管理,会议、展览,政府采购,供应链管理,正餐,快餐,小吃,饮料及冷饮,儿童乐园,文化活动的服务;食品,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果品、蔬菜,糕点、糖果及糖,酒、饮料及茶叶,盐及调味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营养及保健品,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文具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纸制品,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钟表、眼镜,家具,灯具,装饰物品,玩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照相器材,家用电器的销售;图书,音像制品,卷烟,雪茄烟,计划生育和性保健用品的零售;城市配送;房地产经营租赁;贸易代理。
法定代表人:李圣
身份证号码:3326241986*****
委托代理人:郑小波,汉族,33岁,职务: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防损部长,联系电话:1591270*****,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
2022年10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陶兵兵、李淞镈、朱雪兵、胡源依法开展2022年云南省级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抽检工作。执法人员到隆阳区九隆街道*****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现场工作人员在其防损部部长郑小波陪同下对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豇豆样品数量15kg,抽样基数6kg。2022年12月6日我局接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C202218335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甲胺磷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1mg/kg,乙酰甲胺磷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73mg/kg。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林源泉、朱玉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截止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28日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圣。2022年10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陶兵兵、李淞镈、朱雪兵、胡源依法开展2022年云南省级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抽检工作。现场工作人员在其防损部部长郑小波陪同下对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豇豆样品数量为15kg,抽样基数6kg。2022年12月6日我局接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C202218335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甲胺磷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1mg/kg,乙酰甲胺磷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73mg/kg。2023年1月5日,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郑小波陈述,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检的豇豆是当日从蔬菜批发市场进购的,共计进购15kg,抽检6kg,剩余9kg已于抽检当日全部销售完,售价9.16元/kg,按其陈述核算,该批次豇豆货值金额总计137.4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中该产品的单价为5.98元/kg,当事人共购进15kg,经核算该批次豇豆货值金额为89.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因是零散销售,故无法召回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验单(非网络)》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的事实。
2、2022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http://spcj.gsxt.gov.cn/ui/index)下载打印的照片10张共8页,证明抽检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时的现场情况。
3、2022年12月6日,我所接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C202218335,证明我所收到《检验报告》情况和当事人销售的豇豆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事实。
4、2022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YNNP225305020031)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5、2022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防损部部长郑小波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抽检的农产品已销售完毕以及对相关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6、2023年1月5日,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圣委托防损部部长郑小波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7、2023年1月5日,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防损部部长郑小波向我所提供李圣身份证复印件1份,郑小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8、2023年1月5日,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防损部部长郑小波向我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保山润兴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资质信息。
2023年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