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72号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1-1230029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12-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72


当事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

联系地址:保山市昌宁县柯街镇*****

法定代表人:冯春萌  

住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联系电话:1387717*****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奔,性别: 民族:,年龄:42工作单位: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保山市昌宁县柯街镇*****联系电话:1387717*****


20216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编号:G17-0137)和压力容器(产品编号:TR13-1950)无法提供出厂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编号:G17-0137)和压力容器(产品编号:TR13-1950)于201912月份进场,是当事人下属单位(没有锅炉和压力容器相应的安装资质)安装的,安装后是当事人内部验收后就投入使用,没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于20204月份开始投入使用。20206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全月安全生产检查中已要求该单位进行“对在用特种设备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并下达(股)监特令[2020]2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直到202167日安全月安全生产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当天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编号:G17-0137)和压力容器(产品编号:TR13-1950)是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并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的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6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股)监特令〔2020〕第24号,证明已服务该单位进行“对在用特种设备排查安全隐患、并已要求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事实。

2.202167日,我执法人员到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过马水拌和站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 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3.202167日,我执法人员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股)监特令[2021]3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特〔20216-7号)和设施清单(文书编号:2020-6-7号),证明已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和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性措施情况。

4.202167日,我执法人员到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过马水拌和站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照片8张,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5.20216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隆市监特〔20212号询问通知书,证明已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情况。

6.2021611日,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我执法人员提供委托书1份,证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委托宋奔全权处理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一事。

7.2021611日,宋奔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8.2021611日,宋奔提供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编号:G17-0137)出厂资料1套,证明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编号:G17-0137)的设备信息。

9.2021611日,宋奔提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冯春萌和宋奔两人的身份信息。

10.2021611日,宋奔到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接受询问调查时,我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6页;证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编号:G17-0137)和压力容器(产品编号:TR13-1950)是该单位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锅炉和压力容器相应的安装资质)安装的特种设备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有机热载体锅炉(产品编号:G17-0137)和压力容器(产品编号:TR13-1950)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及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一份,希望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给予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的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可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20218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听告〔2021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听证。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