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87号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1202-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12-0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87


当事人: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

经营范围: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的制造及销售。

负责人:赵国玺


2025626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5610日生产的规格为40kg/袋的有机肥料进行抽检。2025828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JH20250600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不符合NY/T 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和明示质量要求,依据《2025年保山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标准要求≥30,检测结果为26,判定不合格。20259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JH202506009)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对生产地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发现公司仓库(200平方米)内摆放着有机肥,为抽检不合格的2025610日生产的有机肥料45袋,40kg/袋,保质期12个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45袋涉案有机肥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于2025911日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2025925出具《检验报告》(NOHN202504675),报告显示:该样品按NY/T 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检验,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合格。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标准要求≥30,检测结果为26,判定不合格。202510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N20250467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我局202510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41202日登记成立,在蒲缥镇********生产有机肥料。2025626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5610日生产的规格为40kg/袋的有机肥料进行抽检。2025828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JH20250600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不符合NY/T 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和明示质量要求,依据《2025年保山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标准要求≥30,检测结果为26,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出具《检验报告》(NOHN202504675),报告显示:该样品按NY/T 525-2021《有机肥料》标准检验,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合格。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标准要求≥30,检测结果为26,判定不合格。

据调查,当事人2025610日生产了该批次有机肥料,规格40kg/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成本20/袋,共生产45袋。按照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进行抽检时购买价30/袋计算,该批生产的有机肥料45袋,40kg/袋,货值金额1350元。截止本局查获时,上述有机肥料尚未售出,且本次抽检为当事人主动提供抽样样品,未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92日,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BJH202506009);20251013日,收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复检)1份(NOHN202504675),证明案件来源

2.20259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20251017,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复检),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报告》(复检)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3.20259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510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保山山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拍摄的现场核查情况,及仓库堆放的未售出的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有机肥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照片2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10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11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88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不合格产品均未售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机肥料45袋;

2.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35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3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