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69号 隆阳区加宏建材经营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306-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3-0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569


当事人:隆阳区加宏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地板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砖瓦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门窗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灯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何家洪


2024821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通体中板大理石(陶瓷砖)进行抽检,经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于2024113日出具编号为№:BJJ20240801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所检项目吸水率(质量分数)、破坏强度和断裂模数不符合GB/T4100-2025《陶瓷砖》附录H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保山市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1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日期内(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于20241122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91120核准登记成立202411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出具的编号为:BJJ20240801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所检项目吸水率(质量分数)、破坏强度和断裂模数不符合GB/T4100-2025《陶瓷砖》附录H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保山市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吸水率(质量分数)平均值标准要求为0.5%E≤3%,检测结果为3.7%,单个最大值标准要求为≤3.3%,检测结果为4.0%;破坏强度标准要求为≥1100N,检测结果为848N;断裂模数平均值标准要求为≥30MPa,检测结果为24MPa,单个最小值标准要求为≥27MPa,检测结果为23MPa该次抽检不符合标准的瓷砖,是当事人经营者何家洪从玉溪易门仟蚁的尤总处购进,购进时间是2022年下半年,共计购进25件,每件6块,共150块,进货价格是每块6元。截止2024114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时,该批次产品除抽样的5件外,剩余20件均未销售,抽样样品销售价格为每块6元。经核算,该批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900元。因当事人进货单据遗失,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821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根据委托到隆阳区加宏建材经营部进行抽样,现场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受检产品信息联》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共2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工作人员到该经营部抽样时的现场情况;

2.2024922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BJJ202408019的产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情况;

3.20241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经营部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制作送达回证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共3页,证明《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4.202412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何家洪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的事实情况

5.202412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提供的何家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隆阳区加宏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资质情况

6.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2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69《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通体中板大理石(陶瓷砖)20                                                                                                          

2.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