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 号 文祥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103-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0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 1 号
当事人:文祥珍,女,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一份保山检验检测院出具塑料购物袋的《检验检测报告》(N0:BJH202408016),塑料购物袋系当事人经营的隆阳区鑫盛塑料制品加工厂生产。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该报告显示该厂2024年04月16日生产的塑料购物袋,依据《2024年保山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按照GB/T6672-2001《塑料薄膜和薄片 厚度测定 机械测量法》检验,依据《2024年保山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最小厚度不合格。”塑料袋最小厚度标准要求≥0.025mm,实测值0.018mm。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31日经我局登记成立了隆阳区鑫盛塑料制品加工厂。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因生意难做将营业执照注销。
2024年8月7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对该厂生产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检,抽检产品是2024年4月16日生产的塑料购物袋。经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后,于2024年9月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0:BJH202408016)。该报告显示上述塑料购物袋“经抽样检验,按照GB/T6672-2001《塑料薄膜和薄片 厚度测定 机械测量法》检验,依据《2024年保山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最小厚度不合格。”塑料袋最小厚度标准要求≥0.025mm,实测值0.018mm。
该抽检批次的塑料购物袋一共生产了10000个,抽样数量1250个,样品为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截止我局查获时,该批次塑料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塑料购物袋的销售价格是0.03元/个,货值金额为3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4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的《《检验检测报告》(N0:BJH202408016)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各1份共计7页,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相关情况;
2.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基本情况;
3.2024年10月14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文祥珍的委托代理人文祥兵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委托文祥兵办理相关事宜;
4.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5.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文祥兵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塑料购物袋抽检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2月12日从云南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导出的登记信息,证明隆阳区鑫盛塑料制品加工厂的登记注销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024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