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32号 隆阳区劲之攀国潮馆鞋业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1105-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32号
当事人:隆阳区劲之攀国潮馆鞋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经营者:杨军
委托代理人:赵素燕,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工作单位:隆阳区劲之攀国潮馆鞋业店,职务:店长。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监督抽查任务安排,2024年6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喜得龙运动休闲鞋(生产单位:浙江几米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检样:240(2.0)235(2.0)备样230(2.0))依法进行抽检。经检验单位检验后,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NO:24J006439《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重金属总量(砷、铅、镉)、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依据《云南省儿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标准要求产品中重金属总量(砷、铅、镉)(mg/kg)含量Pb铅≤100,Cd镉≤100,As砷≤100,检测结果表面塑料中Pb铅16.06(检出限:0.09)不符合要求,表面字母含印花部位Cd镉258.48(检出限:0.02)不符合要求。标准要求邻苯二甲酸酯(%)总量(DBP-BBP-DEHP):≤0.1(儿童鞋),检测结果帮面字母含印花部位DEHP10.3582,帮面黑/黄皮牌DEHP0.1703,帮面塑料DEHP0.2743不符合标准要求检出限5.0*10-3。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依法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店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及复检的救济途径。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报告中涉及的“喜得龙运动休闲鞋”,店长表示该款鞋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日期(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与保山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路******经营场所。2023年12月4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设立隆阳区劲之攀国潮馆鞋业店从事经营活动。
期间,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店长通过微信联系昆明智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管员(微信名:货品调货补货,微信号:MYY1575202****),补6双中B3230旋转扣喜得龙中通篮球鞋。2024年3月9日该仓管员通过物流公司把鞋子发给当事人,随货寄送发货凭证《新木易杨鞋业(运营平台)销售单》,当事人收到鞋子后放在经营场所销售,销售单价按销售单上为159元销售。
2024年6月14日经检验单位依法抽样检验后,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NO:24J006439《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重金属总量(砷、铅、镉)、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依据《云南省儿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标准要求产品中重金属总量(砷、铅、镉)(mg/kg)含量Pb铅≤100,Cd镉≤100,As砷≤100,检测结果表面塑料中Pb铅16.06(检出限:0.09)不符合要求,表面字母含印花部位Cd镉258.48(检出限:0.02)不符合要求。标准要求邻苯二甲酸酯(%)总量(DBP-BBP-DEHP):≤0.1(儿童鞋),检测结果帮面字母含印花部位DEHP10.3582,帮面黑/黄皮牌DEHP0.1703,帮面塑料DEHP0.2743不符合标准要求检出限5.0*10-3。
截止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中B3230旋转扣喜得龙中通篮球鞋的抽样样品基数已全部销售完毕,产品货值金额为954元,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该鞋子进货价为每双79元,违法所得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4日,检测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由浙江几米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得龙运动休闲鞋抽检,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原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对其销售的运动鞋进行抽样的事实情况;
2.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NO:24J006439《检验报告》原件一份17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24J006439)原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的由浙江几米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得龙运动休闲鞋检验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3.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NO:24J006439《检验报告》原件一份17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编号:24J006439)原件一份1页,并由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一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时间期限及途径的事实情况;
4.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时,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陪同下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及执法人员拍摄取证照片3张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喜得龙运动休闲鞋已销售完毕,及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事实情况;
5.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其向我局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1页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6.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一份5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供应商昆明智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和《新木易杨鞋业(运营平台)销售单》销售凭证原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及来源的事实情况;
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2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情况。
2024年10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补货凭证等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罚款95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