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20号 保山广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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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30208-00019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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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2-0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20号

当事人:保山广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

经营范围:汽车检测、摩托车检测的服务。

经营者:王建

联系电话:1357753*****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上级移交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相关材料,当事人原来检验使用的检验标准GB21861-2014,国家2021年7月已停用,新标准GB38900-2020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当事人不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且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了变更,当事人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公司技术负责人李治兵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检查当日提供了2022年9月1日的请假条。在授权签字人能力验证中,李治兵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技术负责人李治兵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你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一直没有到岗开展相关工作,当事人也未聘用其他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环境条件和人员能力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9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2020年9月1日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西邑乡永信街从事摩托车检测服务。当事人检验摩托车所使用的检验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已于2021年7月停用,新标准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当事人未依据新的检验方法更换升级检验设备设施,已不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但截止2022年9月21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当事人一直使用原有检验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发生改变后,当事人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公司技术负责人李治兵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检查当日提供了2022年9月1日的请假条。在授权签字人能力验证中,李治兵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技术负责人李治兵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保山广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一直没有到岗开展相关工作,当事人也未聘用其他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环境条件和人员能力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保山广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21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所作的《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3、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王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4、2022年9月21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全套检查材料一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事实;

5、2022年9月21日保山广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李治兵劳动合同一份1页,李治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李治兵请假条一份1页;证明了检验检测环境条件和人员能力存在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1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及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及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双随机、一公开”整改材料》一份,《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