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37号 保山天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1)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313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3-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37号
当事人:保山天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殡葬服务;殡葬设施经营;殡仪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仪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礼品花卉销售;纸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模具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企业管理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设计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养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皇金波
联系号码:1828757*****
委托代理人:施从亮,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民族:汉族,职务:保山天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88829*****,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杨柳乡*****
2022年10月20日,本局接到保山市隆阳区天寿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隆阳区张家山陵园建设项目虚假宣传预售线索投诉后,协同隆阳区民政局执法人员、保山市隆阳区天寿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举报材料中的微信截图对微信发布人左毕军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据左毕军陈述,微信发布内容是保山天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施从亮来饭店吃饭时请其帮忙宣传而发布的,现场检查未发现与微信宣传内容相关的宣传材料,也未举办说明会。2022年10月25日,本局协同隆阳区公安局九隆派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设路5号商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办公场所有:①《殡仪服务合同》一箱;②“福禄康喜”宣传单若干;③笔记本电脑一台(含有相关业务内容记录)。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皇金波。当事人在未与投诉人保山市隆阳区天寿公墓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的前提下,对张家山公墓墓穴的销售及预选相关内容结合自己的产品制定了一个初步销售计划,通过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传媒号上发布关于张家山公墓墓穴的销售及预选等相关内容的形式向社会发布虚假广告。因当事人计划开展的产品说明会未举办,也未印制相关宣传单、组织开展其他相关活动进行宣传,朋友发布的广告未收取费用,且其《殡仪服务合同》和“福禄康喜”宣传单并未对张家山公墓墓穴的销售及预选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18日,保山市隆阳区天寿公墓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市隆阳区天寿公墓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隆阳区张家山陵园建设项目虚假宣传预售线索投诉》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2.2022年10月20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隆阳区民政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材料中的微信截图对微信发布人左毕军经营场所隆阳区金马饭店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复印的《营业执照》一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1页,左毕军朋友圈发布的相关内容截图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举报材料中的微信发布人左毕军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及现场并未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事实;
3.2022年10月25日,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隆阳区公安局九隆派出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3页,下达隆市监九行强〔2022〕10-25-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1页、隆市监九物清〔2022〕10-25-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1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签字确认情况;
4.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施从亮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5.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施从亮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信息;
6.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施从亮提供的皇金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施从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7.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施从亮提供的微信传媒号为“艳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相关信息内容截图2张,“福禄康喜”宣传单1张,《殡仪服务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仅只委托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及网络上对隆阳区张家山陵园公墓墓位及服务进行预售,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宣传;
8.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施从亮提供的《关于“天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纪要》1份,证明当事人只是结合自己的产品制定了一个初步的销售计划,且只在公司内部会议上进行了一个简要的传达,并未开始进行大范围实质性的宣传;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3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一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在知晓发布信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积极联系委托过的朋友进行发布信息的删除,全面消除影响,且当事人未制作相应宣传单进行广告宣传发布,违法后果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其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