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29号 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227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2-2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29号
当事人: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月贤
联系电话:0875-221*****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 杨华云,男,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现年30岁,大专文化程度,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联系电话:1821399*****,工作单位: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职务:工程部主管
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保山市质量技术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17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Y(BS)-TDJ-202209-179、Y(BS)-TDJ-202209-178、Y(BS)-TDJ-202209-174、Y(BS)-TDJ-202209-177、Y(BS)-TDJ-202209-171、Y(BS)-TDJ-202209-170、Y(BS)-TDJ-202209-169、Y(BS)-TDJ-202209-185、Y(BS)-TDJ-202209-184、Y(BS)-TDJ-202209-175、Y(BS)-TDJ-202209-180、Y(BS)-TDJ-202209-176、Y(BS)-TDJ-202209-187、Y(BS)-TDJ-202209-183、Y(BS)-TDJ-202209-182、Y(BS)-TDJ-202209-186、Y(BS)-TDJ-202209-172。以上《检验报告》的内容为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的五洲国际广场有9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以下简称直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42323805;2、42323800;3、42323806;4、42323801;5、42323802;6、42323799;7、42323794;8、42323795;9、42323756)和8部自动扶梯(以下简称扶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42323813;2、42323814;3、42323819;4、42323818;5、42323811;6、42323812;7、42323817;8、42323823),共计17部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的工程主管杨华云以及电梯维保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下,对由当事人作为物业管理方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进行检查,检查时五洲国际广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场检查发现,五洲国际广场内有以下8部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不合格的直梯仍在使用(以产品编号为准):1、42323805;2、42323800;3、42323806;4、42323801;5、42323802;6、42323799;7、42323794;8、42323795)。编号为42323756的直梯以及8部检验不合格的扶梯检查现场时未在使用。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2日经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保山市质量技术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17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Y(BS)-TDJ-202209-179、Y(BS)-TDJ-202209-178、Y(BS)-TDJ-202209-174、Y(BS)-TDJ-202209-177、Y(BS)-TDJ-202209-171、Y(BS)-TDJ-202209-170、Y(BS)-TDJ-202209-169、Y(BS)-TDJ-202209-185、Y(BS)-TDJ-202209-184、Y(BS)-TDJ-202209-175、Y(BS)-TDJ-202209-180、Y(BS)-TDJ-202209-176、Y(BS)-TDJ-202209-187、Y(BS)-TDJ-202209-183、Y(BS)-TDJ-202209-182、Y(BS)-TDJ-202209-186、Y(BS)-TDJ-202209-172。以上《检验报告》的内容为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的五洲国际广场有9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以下简称直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42323805;2、42323800;3、42323806;4、42323801;5、42323802;6、42323799;7、42323794;8、42323795;9、42323756)和8部自动扶梯(以下简称扶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42323813;2、42323814;3、42323819;4、42323818;5、42323811;6、42323812;7、42323817;8、42323823),共计17部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的工程主管杨华云以及电梯维保单位的工作人员陪同下,对由当事人作为物业管理方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五洲国际广场进行检查,检查时五洲国际广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场检查发现,五洲国际广场内有以下8部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不合格的直梯仍在使用(以产品编号为准):1、42323805;2、42323800;3、42323806;4、42323801;5、42323802;6、42323799;7、42323794;8、42323795)。编号为42323756的直梯以及8部检验不合格的扶梯检查现场时未在使用。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由于当事人聘请的维保单位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17部电梯在年度检验中被检验机构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1月收到了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得知了检验不合格的情况,随后当事人停用了部分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但为了保证五洲国际广场(商场)的正常运转,在对部分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进行检修并再次向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提出检测申请后,将这部分电梯投入使用。截止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无法提供电梯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以下8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电梯以产品编号为准:1、42323805;2、42323800;3、42323806;4、42323801;5、42323802;6、42323799;7、42323794;8、4232379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向当事人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1页,《设施清单》1份1页,证明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检验不合格且仍在使用中的8部直梯进行查封的情况;
3.2022年12月08日,我执法人员收到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7份,共102页,证明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作为物业方的五洲国际广场共有17部电梯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4.2022年12月12日,执法现场当事人的员工杨华云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资质情况;
5.2022年12月12日,执法现场当事人的员工杨华云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月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负责人张月贤的身份信息;
6.2022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候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正在使用的情况;
7.2022年1月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华云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月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杨华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张月贤、杨华云的身份信息及杨华云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
8.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相关情况;
9.2023年1月9日,当事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再次向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的情况;
10.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7份17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整改、维修完毕,经检合格的情况;
11.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3年2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已由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