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28号 隆阳区芹丽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3-0225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2-2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28  

  

当事人:隆阳区芹丽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  

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水果零售。    

经营者:王学春    

联系电话:189087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为20/袋的,共8袋,保质期60天,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921日的1袋;生产日期为20221010日生产的7袋;2、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30/袋的,共8袋,生产日期为20221010日,保质期60天;3、由广西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2升,生产日期为20211016日,保质期为11个月,共5瓶;4、由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成都顶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冰红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为2021727日,共10瓶,保质期为12个月。现场当事人负责人王学春提供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110日核准登记成立,202318日办理了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2022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据当事人经营者王学春陈述:1、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为20/袋的,共8袋,保质期60天,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921日的1袋,生产日期为20221010日生产的7袋,销售价每袋20元,货值金额160元;2、由湖南伍子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30/袋的,共8袋,生产日期为20221010日,保质期60天,销售价每袋30元,货值金额240元;3、由广西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芬达橙味汽水净含量2升,生产日期为20211016日,保质期为11个月,共5瓶,销售价每瓶8元,货值金额40元;4、由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成都顶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冰红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为2021727日,共10瓶,保质期为12个月,销售价每瓶3元,货值金额30元。按其陈述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7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当事人隆阳区芹丽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当事人隆阳区芹丽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六页共十二张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212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当事人隆阳区芹丽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扣留的事实;  

4.202326日,当事人隆阳区芹丽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的事实情况;  

5.202326日,当事人王学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2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3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王学春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降低处罚金额,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1袋(瓶):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20/袋)8袋、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净含量(30/)8袋、芬达橙味汽水”5瓶、康师傅冰红茶”10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