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22号 保山市瓦岗泉老酒坊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210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2-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22号
当事人:保山市瓦岗泉老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
经营范围:白酒,其他酒(配制酒)的制造销售。
经营者:陆明强
联系电话:1398759*****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0月24日,西邑市场监管所接12315举报中心转发的举报,称保山市瓦岗泉老酒坊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橄榄”果酒产品详情页中发布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声称该产品具有药用功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盛银河、徐兵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保山瓦岗泉老酒坊露酒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除了留作样品的2瓶酒以外,当事人生产车间已没有包装好的橄榄酒。在留样的2瓶“橄榄酒”瓶身上,粘贴有产品标签、说明书各一张,产品标签标注有名称“兰城”橄榄酒(果露酒)、酒精度(22%vol)、净含量(750ML)、厂名(保山市瓦岗泉老酒坊);说明书上标注“滇橄榄入药,具有清热利咽,润肺化痰生津止渴之功效。现代研究,滇橄榄具有抗氧化、清除自由基、抗肿瘤、防衰老等作用”等内容以及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另有部分尚未使用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酒坊于2017年5月1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保山瓦岗泉老酒坊露酒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除了留作样品的2瓶酒以外,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已没有包装好的橄榄酒。在留样的2瓶“橄榄酒”瓶身上,粘贴有产品标签、说明书各一张,产品标签标注有名称“兰城”橄榄酒(果露酒)、酒精度(22%vol)、净含量(750ML)、厂名(保山市瓦岗泉老酒坊);说明书上标注“滇橄榄入药,具有清热利咽,润肺化痰生津止渴之功效。现代研究,滇橄榄具有抗氧化、清除自由基、抗肿瘤、防衰老等作用”等内容以及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另有部分尚未使用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陆明强陈述,2022年3月,你酒坊开始配制生产“橄榄酒”,先后生产了120市斤,并于2022年9月2日对该酒进行了检验,取得了《保山瓦岗泉老酒坊露酒检验报告》后,开始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截止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82元/瓶的价格,在网店上销售5瓶,销售金额410元。据当事人经营者陆明强陈述,当事人共灌装30瓶橄榄酒,按零售价82元/瓶核算,上述橄榄酒货值金额共计2460元。当事人经营者陆明强陈述,除了已销售的5瓶橄榄酒外,其余包装好的橄榄酒已经送给朋友品尝,没有销售。因上述灌装好的橄榄酒生产成本无法准确核算,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使用法律禁止的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说明书的情况;
2.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使用食品说明书以及在“拼多多”网店交易的产品及交易信息的截图;
3.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法律禁止的食品说明书以及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
4.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陆明强生产经营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年2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3〕 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及2瓶“橄榄酒”;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