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17号 隆阳区李树明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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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3-0206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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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2-0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17  

  

当事人:隆阳区李树明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02600*****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百货,食品、饮料、烟草制品,五金,日用品零售;金属制品修理  

经营者:李树明   

联系电话:139870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1115,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门头无招牌,共一层,一格约40平米。店内设有烟草专卖柜一个,冰柜一台,里面有汤圆,冰淇淋等包装食品,冷藏柜3台,冷藏柜内有乐虎,优先乳等包装饮料,其中由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利园优先乳,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1125日,保质期9个月,共9瓶,已超过保质期;由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116日,保质期12个月,共3瓶,已超过保质期。店内货架3个,其中两个摆放有方便面,酒、油等预包装食品,其中由温州泉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巴佬麻辣猪蹄重150g,生产日期为20211018日的1袋,生产日期202211日的1袋,生产日期为202214日的4袋,保质期均为9个月;由盐津林森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罗锅铲净含量108克,生产日期2021726日,保质期12个月;由湖南和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叼嘴巴软槟榔,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2022822日,保质期60天,共2袋;由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生产的绿箭口香糖,净含量13.5克,5片装每条,生产日期为20211111日,保质期10个月,共34条;由重庆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平安原香瓜子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为20220119日,保质期8个月,共1袋。上述食品均以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119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0314日核准登记成立,20221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冷藏柜、货架中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由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利园优先乳,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1125日,保质期9个月,共9瓶;2、由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116日,保质期12个月,共3瓶;3、由温州泉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巴佬麻辣猪蹄重150g,生产日期为20211018日,保质期10个月,1袋,生产日期202211日的1袋,生产日期为202214日的4袋保质期均为9个月;4、由盐津林森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罗锅铲净含量108克,生产日期2021726日,保质期12个月;5、由湖南和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叼嘴巴软槟榔,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2022822日,保质期60天,共两袋;6、由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生产的绿箭口香糖,净含量13.5克,5片装每条,生产日期为20211111日,保质期10个月,共34条;7、由重庆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平安原香瓜子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为2022119日,保质期8个月,共1袋。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树明陈述,达利园优先乳(净含量450ml)的销售价为4/瓶,货值金额为36元;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净含量450ml)销售价为4/瓶,货值金额为12元;乡巴佬麻辣猪蹄(净含量150g)销售价为9/袋,货值金额为54元;罗锅铲(净含量108克)1袋,销售价为1.5/袋,货值金额为1.5元;叼嘴巴软槟榔(净含量25克)销售价为20/袋,货值金额为40元;绿箭口香糖(净含量13.5克),销售价为1.5/条,货值金额为51元;7、由重庆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平安原香瓜子(净含量150克)销售价为5/袋,货值金额为5元。按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树明的陈述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99.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销售单据,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盛家桥头当事人隆阳区李树明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1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盛家桥头当事人隆阳区李树明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陪同情况;  

3.20221116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树明提供的隆阳区李树明百货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办理了从事食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情况;  

4.20221116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树明提供的李树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树明的身份信息;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31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31《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树明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提出因为受疫情影响,农村小卖部生意不好做,没有什么盈利。通过此事,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降低处罚金额,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6瓶(袋、条):达利园优先乳9瓶、达利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3瓶、乡巴佬麻辣猪蹄重6袋、罗锅铲”1袋、叼嘴巴软槟榔2袋、绿箭口香糖34条、平安原香瓜子”1袋;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