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3〕5号 隆阳区爱婴屋母婴用品店在经营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案1.3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3-0111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1-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3〕5号
当事人:隆阳区爱婴屋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502MA*****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经营范围婴幼儿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纺织品及针织品,日用品,消毒用品、日用杂品零售;洗浴、保健按摩、产后护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杨勇
联系电话:1357750*****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板桥镇*****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展示架上发现有一个KT板制成的展示架上粘有一张宣传页,内有爱婴堡贝比®会员专享,金斯健贝,黑金会员价:腹泻套餐,病毒性腹泻(至卸束+乳糖酶+zn)原价964元,特价699元/组,细菌性腹泻(至卸束+乳糖酶+8330):原价1034元,特价749元/组,粘液便(至卸束+8330+zn):原价994元,特价715/组,会员价:腹泻套餐,病毒性腹泻(至卸束+乳糖酶+zn)原价964元,特价725元/组,细菌性腹泻(至卸束+乳糖酶+8330):原价1034元,特价776元/组,粘液便(至卸束+8330+zn)原价994元,特价746元/组,活动时间:2022年8月1日-8月31日等字样,涉及以上宣传产品如下:①金斯健贝®苹果复合饮品3盒,其外包装有Zn字样,配料:水、苹果汁、柠檬酸、甘氨酸锌②金斯健贝®成糖片球菌益生菌饮品2盒,其外包装标有CECT8330等字样,配料:葵花籽油、戊糖片球菌③金斯健贝®乳糖伴侣乳糖酶复配乳化剂2盒,其外包装标有lactase等字样,配料:甘油40%、水30%、乳糖酶30%;原厂国:美国。根据以上三种产品名称、配料、营养成分相关信息表明该三种产品不是药品并没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其外包装上也没有与药品相关的批准文号以及药品功能主治等字样。因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本局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并于2021年7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7月25日。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展示架上发现有一个KT板制成的展示架上粘有一张宣传页,内有爱婴堡贝比®会员专享,金斯健贝,黑金会员价:腹泻套餐,病毒性腹泻(至卸束+乳糖酶+zn)原价964元,特价699元/组,细菌性腹泻(至卸束+乳糖酶+8330):原价1034元,特价749元/组,粘液便(至卸束+8330+zn):原价994元,特价715/组,会员价:腹泻套餐,病毒性腹泻(至卸束+乳糖酶+zn)原价964元,特价725元/组,细菌性腹泻(至卸束+乳糖酶+8330):原价1034元,特价776元/组,粘液便(至卸束+8330+zn)原价994元,特价746元/组,活动时间:2022年8月1日-8月31日等字样,涉及以上宣传产品如下:①金斯健贝®苹果复合饮品3盒,其外包装有Zn字样,配料:水、苹果汁、柠檬酸、甘氨酸锌②金斯健贝®成糖片球菌益生菌饮品2盒,其外包装标有CECT8330等字样,配料:葵花籽油、戊糖片球菌③金斯健贝®乳糖伴侣乳糖酶复配乳化剂2盒,其外包装标有lactase等字样,配料:甘油40%、水30%、乳糖酶30%;原厂国:美国。根据以上三种产品名称、配料、营养成分相关信息表明该三种产品不是药品并没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其外包装上也没有与药品相关的批准文号以及药品功能主治等字样。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杨勇陈述,当事人以上宣传语是今年8月1日开始宣传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网上看到有部分商家也这样进行宣传,所以当事人就自己打印出来进行宣传,当事人也明确表示知道自己销售的是食品,食品不能够代替药品。当事人的经营者杨勇陈述,金斯健贝®苹果复合饮品一共购进了3盒,进货价是193.7元/盒,销售价是238元/盒;金斯健贝®成糖片球菌益生菌饮品一共购进了2盒,进货价是220.8元/盒,销售价是268元/盒;金斯健贝®乳糖伴侣乳糖酶复配乳化剂一共购进了2盒,进货价是219.7/盒,288元/盒。经核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1826元。从8月1日开始到被我局查获时这三款产品都未销售出去过,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经营者杨勇口述宣传的广告费材料费合计成本为104元,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单据,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隆阳区爱婴屋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现场情况;
2.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6张照片共4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3.2022年8月18日,由隆阳区爱婴屋母婴用品店法定代表人杨勇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情况;
4.2022年8月1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2年8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6.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一份该产品的进货明细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2年8月3日,该店收到相关产品的数量及单价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2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告〔202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者杨勇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